教育部關于規范外國留學生留學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3/12
教育部關于規范我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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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件
教外來[2009]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為維護我國公平的教育環境,按照《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現對高等學校接受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在移民外國后作為外國留學生來華進入本專科階段學習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10年起,來華留學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學年度的
高等學校必須在來華留學申請人同時符合學校的其他報名資格規定后,方可受理其來華進入本專科學習的申請。
二、祖國大陸(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移民外國后返回國內接受高中教育并畢業,如未恢復中國國籍,則屬于在中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如符合我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的報名條件,可持其所在省(區、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其所在省(區、市)省級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參加我國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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